11月28日,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潍坊明润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时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接连被罚,被罚款共计21640元以及被没收其非法所得财物。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潍坊明润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将超过有效期的“露晰得”试戴片在试戴室内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试戴片混放,相关记录不完整,不能提供上述试戴片的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在医疗器械的管理、使用、养护等多个环节存在失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背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潍坊明润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普通电子产品的过程中,使用医疗用语,宣传其具有治疗功能,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医疗器械,具有治疗功能,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时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来源: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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